1.1 檢驗的要求
對聚乙烯儲罐產品應按批進行檢驗,同一規格、同一色澤、相同配方的聚乙烯儲罐為一批。
表1 檢驗項目表
序號  | 檢驗項目  | 試驗方法  | 出廠檢驗  | 
1  | 外觀檢查  | 6.3  | ○  | 
2  | 壁厚  | 6.4  | ○  | 
3  | 容積  | 6.5  | ○  | 
4  | 耐壓性  | 6.6  | ○  | 
5  | 密封性  | 6.7  | ○  | 
1.1.1 出廠檢驗
聚乙烯儲罐生產廠在產品出廠前,應按照表4的要求進行出廠檢驗。采用GB/T 2828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,其檢查水平為特殊檢查水平S-2(IL=S-2),合格質量水平為4.0(AQL=4.0),抽樣數和合格判定數見表4。
表2 抽樣數和合格判定數
批量范圍  | 正常一次抽樣 IL=S-2 AQL=4.0  | ||||
樣本數  | 合格判定數  | 不合格判定數  | |||
1-1200  | 3  | 0  | 1  | ||
1201以上  | 13  | 1  | 2  | ||
1.2 判定規則
按本標準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其中若有一項不合格,則判定該樣品為不合格。當不合格樣品數大于過等于表4中規定的不合格判定數時,則判定該批樣品不合格。
2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2.1 標志
聚乙烯儲罐應有清晰耐久的標志,注明以下內容:
a) 生產廠家名稱、地址;
b) 產品名稱、代號;
c) 產品壁厚。
d) 生產日期及批號。
2.2 包裝
包裝應含以下文件:
a) 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;
e) 產品質量等級檢驗合格證。
2.3 運輸
聚乙烯儲罐運輸時應固定牢靠,但不能由于固定造成產品的不可恢復性變形或破損。
2.4 貯存
聚乙烯儲罐在運輸和貯存時應避開高溫熱源和火源,防止被化學品腐蝕。